12月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发布通告,进一步规范化妆品注册及备案申报有关事宜。
通告指出,已批准的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换发后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与持有的《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批件》中编号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不需要就此事项单独提出变更申请,应在申请批件有效期延续或办理其他变更许可事项时一并提出变更申请。
通告强调,自主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办理注册时,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及“住所”信息,“住所”与“生产地址”不一致的,应在备注栏中填写具体的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委托生产的国产化妆品办理注册时,企业名称及地址栏填写申请人营业执照中对应的名称及地址信息。实际化妆品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信息填写《化妆品生产许可证》中载明的“名称”及“生产地址”信息,涉及多个生产地址的,填写实际生产场所地址信息。
通告明确,化妆品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由于版式格式规则调整,新证中企业名称与原《化妆品卫生许可证》中企业名称不一致的,办理国产化妆品注册时应同时提交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出具的实际生产场所未发生变更的证明。
通告要求,已备案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因换发新证导致企业备案账户及产品相关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备案企业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系统,按要求主动变更产品相关备案信息;逾期未办理的,系统将自动清理企业备案账号相关信息。(本文由化妆品加工厂/整理发布)